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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行規發[2010]15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快發展旅游業的意見》(國發〔2009〕41號),根據市政府《關于全面推進北京市旅游產業發展的意見》(京政發〔2008〕45號)精神及《海淀區旅游產業三年行動計劃》(海政發〔2009〕42號)要求,進一步完善激勵機制,充分調動社會各方力量,拉動消費,促進區域經濟發展,發揮旅游業為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核心區建設服務的功能作用,打造海淀旅游目的地品牌形象,增強海淀旅游核心競爭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中涉及的財政支持資金在海淀區支持自主創新核心區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中安排。
第三條 區旅游局作為管理機構,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
第二章 支持范圍
第四條 本辦法資金使用范圍主要用于支持重點旅游項目配套基礎設施建設、優化調整旅游產業結構,旅游產品及市場開發,旅游宣傳促銷及人才培訓、其他需要支持的項目(包括區政府確定支持的重點旅游項目和國家、市旅游局支持的重點旅游項目)。
第五條 本辦法支持對象為在海淀區注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旅游景區、住宿業單位、旅行社以及開展旅游業務的科技、文教單位,村鎮及其它社會組織。
第三章 支持措施
第六條 支持重點旅游項目的配套基礎設施建設。對符合海淀區旅游發展總體規劃,具有引導性、示范性和創新性的重點特色旅游項目,在配套基礎設施建設項目上給予資金支持。包括前期規劃、停車場、無障礙設施、旅游咨詢服務站、旅游廁所、旅游標識系統、改善旅游環境等方面。
第七條 支持旅游結構優化調整和旅游產品轉型升級項目。對旅游企事業單位升級改造傳統項目,創新旅游產品,增強消費吸引力等對區域經濟有明顯促進和帶動作用的旅游項目,給予配套資金支持。對于區域內的賓館飯店提高星級標準、星級飯店創建綠色飯店、景區提高A級標準、旅行社進入A級系列、社會旅館達標或實現品牌連鎖發展、被評為北京市級的民俗村等相關單位給予資金支持。
第八條 鼓勵支持旅游企事業單位和旅行社在推廣海淀特色產品和促進消費方面發揮積極作用。對其進行海淀特色旅游線路與產品推廣,開展旅游宣傳促銷,提升海淀旅游形象,組織特色旅游節慶活動,以及參加國際國內旅游交易會、印制旅游宣傳資料、進行媒體宣傳、網絡營銷等,可在展臺費、宣傳費等方面予以配套資金支持。
第九條 支持海淀特色旅游紀念品的研發推廣。鼓勵企事業單位(公司)自主研發具有海淀區域特點和明顯市場效益的特色旅游紀念品,經過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論證評審鑒定,可給予配套資金支持。
第十條 支持旅游人才培訓。鼓勵支持相關單位開展旅游人才培養和在崗人員培訓,完善旅游業發展的人才支撐體系,鼓勵支持旅游企事業單位開展提升旅游從業人員素質的各類活動。
第四章 申報與受理
第十一條 由區旅游局依據本辦法制定發布《項目申報指南》(以下簡稱為《指南》),項目單位按照《指南》的要求申報項目,提交所需的各項材料。
第十二條 本辦法涉及的申請、審批、撥付程序和監督與管理等相關內容按照《海淀區關于支持自主創新核心區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規定執行。區旅游局依據項目審批有關規定,受理項目單位申請,分批次對項目進行審核。
第五章 監督與管理
第十三條 專項資金必須專款專用,接受資助的企業必須配合區財政局、區旅游局及其他有關單位對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和檢查。
第十四條 區旅游局會同區財政局建立項目跟蹤評價體系,及時了解項目執行情況和資金使用情況。項目到期后,區旅游局負責組織項目的驗收工作。對逾期未通過驗收的項目,今后三年內不再受理該單位的申請。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海淀區旅游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三十日后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