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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3:
買到“兇宅” 退房卻很難
李某于2011年5月通過中介公司促成購買了一套房屋,并簽署《存量房買賣合同》。事后,李某得知該房屋曾發生過兇殺案。李某認為,中介公司在促成其簽署合同前未告知該房屋曾經發生過兇殺案,無法承受住在“兇宅”的恐懼感,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解除本次買賣合同,并要求中介退還中介服務費。
本案,法院認為此類民間認為“不吉利”事件并未明文規定屬于中介機構在居間過程中須告知的內容,故不予支持李某的訴訟請求。
業界聲音:法律缺失 買家購房還需“多打聽”
根據現有法律法規規定,中介機構在居間合同中的告知義務,告知內容主要包括房屋的權屬、面積、查封抵押情況、租賃情況、使用限制和房屋質量狀況等事項。對于賣方來說,是否應將房屋內發生兇殺案的情況告知買方,法律上并無明文規定。
購房人如何在購房時避免此類事件發生,建議購房人購房時除查看購買房屋本身的情況外,還可以向大樓物業管理公司或鄰居了解是否發生過類似事件;同時,購房人也可在合同中與賣方明確約定該物業未發生過相關事件,如賣方有意隱瞞,購房人可依此要求解除合同或者酌減房屋價款、賠償損失等。雙方約定書面條款,以便在發生類似糾紛時有據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