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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參加項目申報:
(一)在享受各級政府財政資助中有嚴重違約行為的;
(二)未按規定進行工商年檢或者稅務申報的;
(三)因涉嫌違法行為正在被有關部門調查或偵查的;
(四)參加項目申報前兩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有重大違法記錄的;
(五)正在進行有可能影響該單位正常經營活動的重大訴訟或者仲裁的;
(六)其主要財產因債務糾紛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七)同一項目在試點期間內已獲得本專項資金支持的項目,或已獲得中央、市級政府其他扶持資金的。
第二十五條 項目申報單位負責項目的具體實施,并按照國家和北京市預算、財務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嚴格項目資金管理,接受國家及市級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和審計。
第七章 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
第二十六條 市財政局負責試點扶持資金的預算管理、項目庫管理、資金撥付和試點扶持資金使用監督檢查工作。
市財政局會同政府相關部門定期對試點扶持資金資助項目的執行情況以及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專項檢查,并對重點項目組織實施績效考評工作。
第二十七條 試點扶持資金支持項目實行項目獎懲和黑名單制度。相關單位不按規定使用財政資金或未按要求推進工作,特別是虛報、冒領、截留、挪 用、擠占試點扶持資金的,市財政局將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處罰,停止資金撥付并保留追回資金的權利,同時將違法單位列 入項目黑名單,取消申報資格。
項目因故中止(不可抗力因素、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發生變動等情形除外),市財政將收回全部或部分試點扶持資金。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北京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項目申報方法: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現代服務業綜合試點項目管理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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