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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中外合作會計師事務所本土化轉制方案》的通知
財會[2012]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工商局,深圳市財政委員會、市場監督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商務管理部門、外匯管理部門、證券監管部門,安永華明、畢馬威華振、德勤華永、普華永道中天會計師事務所:
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關于加快發展我國注冊會計師行業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9]56號),規范現有中外合作會計師事務所本土化轉制工作,促進在我國法律框架和統一市場規則下公平競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伙企業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567號)和《會計師事務所審批和監督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24號)以及其他有關制度辦法,財政部、工商總局、商務部、外匯局、證監會制定了《中外合作會計師事務所本土化轉制方案》,現予印發,自2012年5月10日起施行。
附件:中外合作會計師事務所本土化轉制方案
附件:
中外合作會計師事務所本土化轉制方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現有中外合作會計師事務所本土化轉制工作,促進在我國法律框架和統一市場規則下公平競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伙企業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567號)、《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關于加快發展我國注冊會計師行業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9]56號)和《會計師事務所審批和監督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24號)以及其他有關制度辦法,制定本方案。
第二條本方案所稱中外合作會計師事務所,是指經財政部批準的、由境外會計師事務所與境內會計師事務所在中國境內合作設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包括安永華明會計師事務所、畢馬威華振會計師事務所、德勤華永會計師事務所和普華永道中天會計師事務所。
本方案所稱本土化轉制,是指中外合作會計師事務所根據合作設立時所作承諾實現本土化,并在合作到期日之后或自愿在合作到期日之前采用符合中國法律法規規定的組織形式。
第三條財政部負責組織協調和審批、評估中外合作會計師事務所本土化轉制有關工作。國務院有關部委和相關單位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中外合作會計師事務所本土化轉制工作予以指導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