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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貸款貼息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引導和支持社會資本投資建設、運營管理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管理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1〕45號)、《國務院關于加快棚戶區改造工作的意見》(國發〔2013〕25號)及財政管理制度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貸款,是指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項目實施單位(以下簡稱項目實施單位)從商業銀行等各類金融機構獲得,專項用于政府組織實施的城市棚戶區改造項目和公共租賃住房購建、運營管理的貸款。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貸款貼息,是指市縣財政部門對符合條件的城市棚戶區改造項目、公共租賃住房項目貸款予以一定比例和一定期限的利息補貼。
采取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投資建設、運營管理的公共租賃住房項目,符合貼息政策的,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貼息資金來源和規模
第四條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貼息資金來源于下列資金渠道:
(一)市縣財政預算安排用于城市棚戶區改造、公共租賃住房的資金;
(二)省級財政預算安排用于城市棚戶區改造、公共租賃住房的補助資金;
(三)中央財政預算安排用于城市棚戶區改造、公共租賃住房的專項資金。
第五條年度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貼息資金規模,由市縣財政部門根據所在地城市棚戶區改造和公共租賃住房項目貸款余額、貼息率等因素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