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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貼息申請和支付
第十一條貼息資金的使用,實行“先付息,后補貼”的原則,每年結算一次,具體結算時間由各地自定。
第十二條凡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貼息條件的項目實施單位,可向項目所在地市縣財政部門提出貼息申請,并提交與貼息相關的有效證明文件和憑據。包括:(一)相關建設項目立項批準文件;(二)當地政府發布的城市棚戶區改造征收補償方案;(三)項目實施單位與當地政府主管部門簽訂的安置住房建設合同、公共租賃住房購建合同、公共租賃住房運營管理合同;(四)貸款合同、貸款到位憑證、貸款金融機構開具的利息收取憑證或貸款結息清單等。
第十三條市縣財政部門應當會同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相關金融機構,嚴格按照本辦法第六條和第七條規定,對項目實施單位申報的貼息申請材料進行逐項核實,包括利用人民銀行信貸管理終端系統等有效手段核實項目貸款的真實性。
第十四條項目貸款經核實符合貼息條件的,由市縣財政部門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將貼息資金支付到項目實施單位。
第五章貼息資金賬務處理
第十五條項目實施單位對于貼息資金,應當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進行賬務處理。
第十六條市縣財政部門用公共預算資金安排用于城市棚戶區改造和公共租賃住房項目貸款貼息支出,分別填列《政府收支分類科目》2210103“棚戶區改造”和2210106“公共租賃住房”科目;用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安排用于公共租賃住房項目貸款貼息支出,填列2120704“公共租賃住房支出”科目;用土地出讓收益安排用于城市棚戶區改造和公共租賃住房項目貸款貼息支出,分別填列2120810“棚戶區改造支出”和2120811“公共租賃住房支出”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