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5日,中國保監會稱,國家教育部、財政部、保監會將在全國中小學校中推行意外傷害校方責任保險制度(下稱“校方責任險”),并進一步完善校園風險管理機制。
三部委已于4月3日聯合下發《關于推行校方責任保險完善校園意外傷害事故風險管理機制的通知》(下稱“《通知》”),明確了校方責任保險的投保范圍、責任范圍、賠償范圍、經費保障和責任限額等五個方面的基本原則。
其中,由國家或社會力量舉辦的全日制普通中小學校(含特殊教育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原則上都應投保校方責任險,并盡快全面實現應保盡保,校方責任險基本范圍包括因校方責任導致學生的人身傷害,依法應由校方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
一位參與《通知》制定的人士透露,初稿中,相關部門曾考慮將投保范圍確定為全國各級各類學校,并表示兩年內確保全國各級各類學校全面投保校方責任險。換句話說,就是在該范圍內具有一定強制性地推行校方責任險,但最后發布的《通知》有所修改。
對于投保校方責任險的經費,《通知》也規定,從學校“公用經費”科目中支出,每年每生不超過5元,而責任限額則在統籌考慮學校經濟負擔能力、責任范圍、賠償范圍、保費水平等因素后合理制定。
專注于教育行業風險管理的北京聯合保險經紀公司(下稱“聯合經紀”)總經理王鎧說,目前校方責任險的責任限額在30萬元左右。但近年來,隨著社會經濟增長,其保費從2元增至5元,今后可能還會變化,“不超過5元”的上限規定雖然符合當前情況,但不利于今后的發展變化。
此外,王認為,《通知》規定賠償范圍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但沒有明確提到關于精神損失費用的問題如何處理。
王鎧稱,《通知》主要針對的是校方責任險中有關體育運動方面的意外傷害風險,如體育課、體育活動、校園運動會、校外活動等,“這也是目前校園意外事故中最大的風險類別”。
我國每年約有1.6萬名中小學生和3000名大學生非正常死亡,從保險賠付的統計看,2006年學生意外傷害保險共賠付21.38億元,校方責任保險賠付近1億元。
今年初,江蘇省已經率先與人保財險、平安財險、太平洋財險和聯合經紀等公司簽訂了中小學校方責任保險合同,保費達30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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