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二條商業銀行的流動性風險管理框架應包括以下基本要素:
(一)董事會及高級管理層的有效監控。
(二)完善的流動性風險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
(三)完善的流動性風險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程序。
(四)完善的內部控制和有效的監督機制。
(五)有效完善的管理信息系統。
(六)有效的危機處理機制。
第七十三條商業銀行應當按照審慎原則定期開展流動性壓力測試,充分考慮各類風險與流動性風險的內在關聯性,深入分析假設情景對其他流動性風險要素的影響及其反作用。商業銀行應當根據流動性壓力測試的結果評估其流動性儲備的充足性,確定其應當采取的風險緩釋策略和制定流動性應急計劃。
第七十四條商業銀行應當充分評估流動性風險對資本狀況的影響,配置適當的資本以有效抵御流動性風險。
第七十五條聲譽風險是指由商業銀行經營、管理及其他行為或外部事件導致利益相關方對商業銀行負面評價的風險。
商業銀行應當按照《商業銀行聲譽風險管理指引》的有關要求,建立與自身業務性質、規模和復雜程度相適應的聲譽風險管理體系。
第七十六條商業銀行的聲譽風險管理體系應包括以下基本要素:
(一)有效的公司治理架構。
(二)有效的聲譽風險管理政策、制度和流程。
(三)對聲譽風險事件的有效管理。
第七十七條商業銀行應定期進行聲譽風險的情景分析,評估重大聲譽風險事件可能產生的影響和后果,并根據情景分析結果制定可行的應急預案,開展演練。
第七十八條對于已經識別的聲譽風險,商業銀行應當準確計量可能提供的支持或在不利市場條件下可能面臨的損失,并盡可能準確計量聲譽風險對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操作風險等其他風險的影響。
第七十九條商業銀行應當充分考慮聲譽風險導致的流動性風險和信用風險等其他風險對資本水平的影響,并視情況配置相應的資本。
第八十條戰略風險是商業銀行經營策略不適當或外部經營環境變化而導致的風險。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與自身業務規模和產品復雜程度相適應的戰略風險管理體系,對戰略風險進行有效的識別、評估、監測、控制和報告。
第八十一條商業銀行的戰略風險管理框架應當包括以下要素:
(一)董事會及其下設委員會的監督。
(二)商業銀行戰略規劃評估體系。
(三)商業銀行戰略實施管理和監督體系。
商業銀行應當根據外部環境變化及時評估戰略目標的合理性、兼容性和一致性,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可能產生的戰略風險。
第八十二條商業銀行應當充分評估戰略風險可能給銀行帶來的損失及其對資本水平的影響,并視情況對戰略風險配置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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