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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食品藥品投訴舉報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國食藥監辦[2011]50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監督管理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各司局、各直屬單位:
為規范全國食品藥品投訴舉報管理工作,加大對食品藥品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保障公眾飲食用藥安全,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制定了《食品藥品投訴舉報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食品藥品投訴舉報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全國食品藥品投訴舉報管理工作,加大對食品藥品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保障公眾飲食用藥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采用信件、電話、互聯網、傳真等形式,向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反映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化妝品在研制、生產、流通、使用環節違法行為以及餐飲服務環節食品安全違法行為。
第三條 投訴舉報管理工作應堅持屬地管理、統一領導、分級負責的原則,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堅持依法、及時、就地解決問題與疏導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堅持依靠群眾、服務群眾、方便群眾的原則。
第四條 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食品藥品投訴舉報工作。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投訴舉報中心具體承擔全國食品藥品投訴舉報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具備食品藥品投訴舉報工作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投訴舉報機構),具體承擔本行政區域食品藥品投訴舉報管理工作。
設區的市級、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具備投訴舉報機構或指派專門機構和人員,具體承擔本行政區域食品藥品投訴舉報管理工作。
第五條 投訴舉報機構應履行以下主要職責:
(一)統一受理投訴舉報;
(二)負責上報、轉辦、交辦和轉送投訴舉報;
(三)負責跟蹤、督促、審查重要投訴舉報辦理情況;
(四)負責協調重要投訴舉報辦理工作并反饋辦理結果;
(五)開展投訴舉報信息的匯總、處理、分析、通報和回訪;
(六)指導協調下級投訴舉報機構工作。
第六條 全國開通統一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投訴舉報電話“12331”,建立一體化的投訴舉報網絡信息管理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