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申報與評審
第八條引進創新創業領軍人才申報工作采取組織推薦的方式進行,由引進項目單位所屬區縣、委局的人事部門向辦公室申報。
第九條申報單位應當對引進項目進行評估和論證,對人選情況進行審查與核實,確保申報材料真實可靠。
第十條申報引進創新創業領軍人才,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天津市引進創新創業領軍人才申請表,包括對項目的評估、論證,人選基本情況、獲專利情況、發表論文論著情況,主持研發項目和新產品情況、獲獎勵情況及2名以上同行權威專家對其以往專業業績的評價、主管部門(單位)意見和相關證書佐證材料等;
(二)引進創新創業領軍人才所在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創新創業研發轉化項目介紹,包括知識產權、研發轉化周期、市場前景、預期經濟效益等內容;
(四)對所報項目的權威評價資料,包括權威部門評價和與項目相關的論文等;
(五)其他需要申報的材料。
第十一條評審工作采取隨時受理、集中評審的方式,辦公室根據受理情況,及時組織開展評審工作。
第十二條評審工作分兩個階段進行。
(一)函評。采取盲評形式,不透露被評人姓名,請同行兩院院士、專家按專家評審委員會確定的標準進行評議。函評專家每次不少于9人。函評未達到半數同意的,不得進入下一評審階段。
(二)會議評審。函評通過后,專家評審委員會在審閱申報材料和聽取推薦人選本人答辯的基礎上,進行綜合評議。經專家評審委員會投票,獲得實際到會專家評委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提名領軍人才建議人選。
函評專家與專家評審委員會成員一般不得重復。
第十三條評審工作實行回避制度,與推薦人選存在親屬、合作或其他形式直接利益關系的專家應當回避。參與評審的專家應嚴格遵守保密規定,不得透露與評審相關的信息。
第十四條根據專業領域及項目特點,將評審結果在一定范圍內進行公示,公示期為15天。公示期間接到相關舉報和質疑的,由辦公室負責調查、核實并處理。
第十五條公示無異議的,由市引進創新創業領軍人才工作委員會報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審批。
第五章資助及優惠政策
第十六條設立天津市引進創新創業領軍人才專項資金,每年2億元,其中市財政1億元,引進領軍人才的區縣、委局籌集1億元。對批準引進的創新創業領軍人才給予一次性經費資助300萬元,其中項目資助費200萬元,安家資助費100萬元,由市財政和引進領軍人才主管區縣、委局各投入50%。
第十七條經批準引進的創新創業領軍人才,由辦公室通知領軍人才所在區縣、委局主管部門,并與所在區縣、委局及領軍人才本人三方簽訂天津市引進創新創業領軍人才專項資金執行合同。
第十八條按照合同有關約定,市財政局應及時將天津市引進創新創業領軍人才專項資金撥付主管區縣、委局等申報單位,由主管區縣、委局連同配套資金一并劃撥領軍人才所在單位,由單位直接撥付給領軍人才本人。安家資助費、項目資助費由辦公室負責監管落實。引進創新創業領軍人才專項資金當年沒有安排的結轉下年,滾動使用。
第十九條引進的創新創業領軍人才可享受以下待遇:
(一)優先推薦申報相關國家科技計劃;
(二)市級各類科技計劃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支持由創新創業領軍人才領銜實施的研究開發和科研成果轉化項目;
(三)優先向國內外金融機構、風險投資公司推薦項目;
(四)優先推薦申報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專家、天津市授銜專家等榮譽稱號;
(五)優先解決配偶、子女的戶口及社會保險等問題,其子女可就近選擇中小學、幼兒園入學入托。
第六章管理、服務與考核
第二十條創新創業領軍人才所在區縣、委局的人事部門應按照合同約定,確定考核指標,對創新創業領軍人才實行定期考核。考核工作每兩年進行一次,考核結果報辦公室備案。
第二十一條接受專項資助的創新創業領軍人才嚴重違反合同約定的,可依據合同條款撤銷或終止合同。
第二十二條市引進創新創業領軍人才工作委員會在每年年末,對本市引進創新創業領軍人才專項資金執行和使用情況進行檢查,編制年度執行報告,報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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