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壘。在貿易伙伴為非WTO成員國或WTO規則未對所涉問題做出明確規定的情況下,
《報告》依據有關多、雙邊協定并參考國際通行的貿易規則界定貿易壁壘。《報告》將貿易壁壘分為以下14個類別:
(1)關稅及關稅管理措施,如關稅高峰、關稅配額管理中的不合理做法;
(2)進口限制,如不合理的進口禁令、進口許可;
(3)通關環節壁壘,如通關方面的各種程序性障礙、不合理的進口稅費;
(4)對進口產品征收歧視性的國內稅費;
(5)技術性貿易壁壘,如對進口產品適用不合理的技術法規、標準,設置復雜的認
證、認可程序;
(6)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如對進口產品設置苛刻且不合理的檢疫標準和檢疫
程序;
(7)貿易救濟措施,如對進口產品不公正地實施反傾銷措施,貿易救濟調查程序不
透明,特別是針對中國出口產品濫用所謂“非市場經濟”方法;
(8)政府采購,如政府采購缺乏透明度、違反最惠國待遇;
(9)出口限制措施,如通過本國國內立法上的治外法權條款限制或阻礙其他國家與
第三國的貿易,或以所謂安全為由實施不合理的出口管制;
(10)補貼,如違反WTO規則實施具有刺激出口作用的補貼;
(11)服務貿易壁壘,如在服務貿易準入方面設置不合理的限制;
(12)知識產權保護不力,即對進口產品的知識產權缺乏有效保護;
(13)不合理的知識產權保護措施,即以知識產權保護為名,對國外產品的進口設置障礙;
(14)其他壁壘,即難以歸入以上各類的具有貿易扭曲效果的措施或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