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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投資壁壘
1.投資壁壘的界定
《報告》參照WTO規則和有關多、雙邊協定對投資壁壘進行界定。外國(或地區)政府實施或支持實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投資壁壘:
(1)違反該國(或地區)與我國共同參加的與投資有關的多邊條約或與我國簽訂的雙邊投資保護協定;或未履行與我國共同參加的多邊投資條約或與我國簽訂的雙邊投資協定規定義務;
(2)對來自于我國的投資進入或退出該國(或地區)造成或可能造成不合理的阻礙或限制;
(3)對我國在該國投資所設經營實體的經營活動造成或可能造成不合理的損害。
2.投資壁壘的歸類
《報告》將投資壁壘分為以下三類:
(1)投資準入壁壘,如不合理地限制外國投資的進入,WTO成員未按照其承諾向外國投資開放某些特定領域;
(2)投資經營壁壘,如從產、供、銷、人、財、物等多個方面,對外資企業的經營活動設置不合理限制;
(3)投資退出壁壘,如限制外國投資退出或外資企業經營利潤離境。
此外,依據WTO《服務貿易總協定》第1.2條,“商業存在”是服務貿易方式之一。
在貿易實踐中,“商業存在”需要以投資設立經濟實體的形式提供服務。因此,有關國家(地區)針對“商業存在”在資本、人員和貨物移動等方面設置的投資限制措施,既可歸類于服務貿易壁壘,亦可視為投資壁壘。為保證《報告》的壁壘措施歸類與WTO相關規則的一致性,我們將涉及“商業存在”的投資限制措施歸類于服務貿易壁壘。
(三)《報告》僅對已獲得的信息進行評述,并不必然表明所列貿易伙伴不存在未提及的其他貿易或投資壁壘。
四、其他
中國政府一貫尊重和維護世界貿易組織倡導的建立公平、公正、自由的貿易和投資體制的主張,愿意本著友好互利、共同發展的原則,與WTO各成員以及其他各方發展平等、互利互惠的經貿關系。我們主張通過多雙邊磋商和對話,與各有關方妥善解決彼此關切,共同創建國際經濟新秩序,維護公平、公正的國際貿易投資環境,共同建設和諧世界。
《報告》以中文發布,英文僅作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