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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應當包含的內容,做了明確規(guī)定。實踐中如何?學者調研發(fā)現(xiàn):很多年報內容不完整,避實就虛。
省級政府年報完整性好于部委
按照《條例》第32條的規(guī)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行政機關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情況;行政機關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和不予公開政府信息的情況;政府信息公開的收費及減免情況;因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情況;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改進情況;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除去第六項,前五項即是法定的年報必須包含的內容。
北京大學公眾參與研究與支持中心發(fā)布的《政府信息公開年報研究報告》(以下簡稱《報告》)披露,經過對《條例》施行3年來各級行政機構400多份年報的檢測研究發(fā)現(xiàn),省級行政單位年報的完整性好于國務院部委。
31個省級政府的不完整年報分別為:2008年年報中有兩個(內蒙古和寧夏),2009年年報中有1個(西藏),2010年年報中有1個(西藏)。90%以上的省級政府年報都包含了《條例》規(guī)定的法定內容,不完整年報的欠缺內容集中在“政府信息公開的收費及減免情況”這一項。
83個國務院機構的不完整年報個數(shù)呈現(xiàn)逐年遞減態(tài)勢,分別是2008年年報11個,2009年年報6個和2010年年報4個。但是國務院機構年報欠缺的法定內容項目是相當多的。比如有兩家國務院部門連續(xù)3年的年報,其內容僅涵蓋了概述與主動公開情況,剩余四項法定內容均沒有體現(xiàn)在年報上。
對50個較大的市的3年年報的調查統(tǒng)計顯示,不完整年報個數(shù)分別是:2008年年報7個,2009年年報8個,2010年年報5個。
普遍欠缺“信息公開收費情況”
《報告》顯示,《條例》所規(guī)定的必須公開的“政府信息公開的收費及減免情況”,成為絕大多數(shù)行政機構年報中最主要的欠缺內容。
《條例》第27條明確規(guī)定,行政機關依申請?zhí)峁┱畔?除可以收取檢索、復制、郵寄等成本費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行政機關不得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截至目前,雖然發(fā)改委和財政部聯(lián)合下發(fā)了關于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收費標準的通知,但仍然也有很多省市沒有制定具體的收費標準,而國務院各部門幾乎全部沒有收費標準。沒有收費標準意味著沒有收費依據(jù),因此,各行政機構大都采取暫不收費的做法。
對此,北京大學公眾參與研究與支持中心主任王錫鋅教授認為,從長遠來看,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收費的制度化必須推進,這既有利于政府維持信息提供的一般能力,也有利于申請者申請行為的理性化,避免過度消費和不當占用公共資源。許多年報將“工作人員與支出情況”與“收費減免”進行合并匯報,從中可見支出金額巨大,收入金額幾乎為零,全靠財政予以支持,收支嚴重不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