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關于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暫行規定》出臺,顯示了中央試圖制度維穩的新努力。同一時期,河北一位處置群體事件不當的縣級官員下馬,被解讀為官員問責向群體性事件傾斜的新趨向
文/紀學龍 馬莉本刊記者/王維博
2009年7月10日,因處理城管隊亂收費行為不力,夏生華被免去了河北省元氏縣縣委副書記、常委職務,上級組織還提請縣人大按照法定程序免去其元氏縣縣長一職。
夏生華被免職的第三天,新華社公布了《關于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暫行規定》全文,而早在5月22日,這份備受關注的制度即在中央政治局會議上通過。
針對此前官員問責程序不規范、復出不透明的質疑,此次《暫行規定》做出了回應,界定了問責的七種情形,也明確了問責的程序。規定官員復出“一年內不得重新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的領導職務”,“一年后如果重新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的領導職務,除應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履行審批手續外,還應當征求上一級黨委組織部門的意見”。
《暫行規定》還把群體性事件的處置列為問責重點,折射出中央尋求制度性維穩的努力。
問責風暴一再升級
2008年,中國的重大安全事故頻發,三鹿奶粉事件、山西襄汾潰壩、龍崗火災等等,無不引起巨大反響。在中共中央召開的“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活動”動員大會上,胡錦濤嚴厲批評某些干部“對群眾呼聲和疾苦置若罔聞,對關系群眾生命安全這樣的重大問題麻木不仁”。
伴隨重大事故的頻繁發生,高層也不斷策動問責風暴,一大批政府官員應聲落馬。問責對象,也由過去的行政首長延伸到“黨政一把手”。
事實上,官員問責制在中國起步較晚,還沒有形成完整的系統,常出現有問不責、或問責隨意等現象。“傳授權力很容易,制約權力就很麻煩了。”中央黨校教授辛鳴在接受《中國新聞周刊》采訪時表示,中國傳統政治文化中往往把官員看得比民眾高一等,社會民眾也習以為常,“父母官”自然也理直氣壯。
一種通行的說法是,中國官員問責風暴始自2003年非典時期的“危機問責”。從“不問責”到“問責”,從“內部潛規則”到“成文規定”,從“彈性問責”到“剛性問責”,從“行政一把手問責”到“黨政一把手問責”,經歷了一個過程。至2008年,又一個問責高潮出現,但實質上,它依舊停留在“運動化”階段,對官員的問責力度往往取決于媒體和社會的關注程度。
此次公布的《暫行規定》,對4種情節要求從重問責,包括阻礙問責調查、隱瞞事實真相、打擊報復檢舉人以及其他法律規定中的從重情節。
這4種情形的指向性非常清晰——一旦安全事故發生,問責程序便被啟動,瀆職、失職等行為遭到嚴懲,問責的力度明顯加強。
“無論是問責的力度,還是其信息透明度,《暫行規定》的出臺無疑邁出了一大步。”辛鳴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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