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布局與結構
(一)優化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布局
落實國家區域發展戰略,推動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區域協調發展。西部地區加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力度,建設資源接續區,促進優勢資源轉化;東北地區重點調整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結構,穩定規模,保障振興,促進資源型城市可持續發展;中東部地區大力推進礦業結構優化升級,挖掘資源潛力,強化綜合利用;加大我國海域油氣資源勘查開發力度,增儲增產,穩定并提高油氣產量。綜合考慮礦產資源稟賦條件、經濟社會發展需要以及主體功能區的要求,統籌礦產資源勘查與開采,規劃不同功能的礦產資源開采區,科學劃分開采規劃區塊,指導采礦權合理設置,避免將大中型礦產地分割開采,合理確定大礦周邊安全距離,促進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合理布局,保障正常的開發秩序。
加強重點開采區內礦產資源規模開采和集約利用,形成一批大中型礦產資源開發基地。將礦產資源相對集中、資源稟賦和開發利用條件好的地區劃定為重點開采區,重點規劃和統籌安排礦產資源勘查開采活動,引導和支持各類生產要素集聚,加快基礎設施建設,保障區內礦產資源開發必要的用地需求,促進大中型礦產地整體勘查和整裝開發,實現有序勘查開發、規模開采和集約利用,形成礦產資源穩定供給和創新資源開發模式的重要區域。重點開采區適當提高新建礦山最低開采規模標準,依法做好礦產資源開發整合,優化礦山布局和企業結構,引導資源向大型、特大型現代化礦山企業集中,促進形成集約、高效、協調的礦山開發格局。
促進鼓勵開采區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提高緊缺礦產保障程度,推動欠發達地區經濟發展。鼓勵在礦產品市場前景好,有后續加工產業的緊缺礦種分布的區域開展礦產資源開發活動,鼓勵在具有資源潛力的老少邊窮地區進行符合資源與環境保護要求的礦產資源開發活動。在采礦權設置的數量和時序上適當給予傾斜,并在礦山建設用地等方面適當給予支持。
嚴格限制開采區和禁止開采區的管理,促進資源和生態環境保護。加強礦產資源保護,限制在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的分布區域、當前技術經濟條件下無法合理利用資源的區域開展礦產資源開發活動;禁止在實行礦產資源儲備和保護的礦產地開展礦產資源開發活動。嚴格控制采礦活動對生態環境的影響,依法限制或禁止在自然保護區、地質遺跡保護區(地質公園)、重要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等生態環境保護區域一定范圍內開展礦產資源開發活動。禁止在重要基礎設施、重大工程設施圈定范圍內勘查開采礦產資源,禁止在國家重點保護的歷史文物和名勝古跡所在地進行礦產資源勘查開采活動。限制開采區內堅持資源環境保護優先、適度開發的原則,提高區內礦山企業采選技術準入條件,堅持科學規劃論證、嚴格控制采礦權設置總量和開采規模。禁止開采區內嚴禁開展與資源和環境保護功能不相符的勘查開發活動,已有開發活動逐步有序退出,及時復墾被破壞的土地。
推進區域礦業經濟發展,促進資源優勢轉化為發展優勢。對礦產資源賦存條件好、基礎設施配套性好、開發利用活動相對集中的重點區域,根據其產業布局和經濟發展對礦產資源需求,促進礦業經濟重點發展區域建設;積極改善礦業投資環境,優先保障礦業發展的合理用地需求;支持和鼓勵大型礦山企業發展,引導小型礦山企業的聯合重組,優先安排礦產資源領域循環經濟發展示范工程,切實提高資源利用水平;促進后續冶煉、深加工產業發展,以資源為基礎引導重化工業、原材料等基地建設合理布局。
加強對國家規劃礦區和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的監督管理和保護。依法劃定國家規劃礦區和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實行統一規劃和有計劃地開采,實現規模開發和有效保護。禁止不符合規劃要求和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企業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和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開采礦產資源。
建設大型基礎設施、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有關主管部門和建設單位應當向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了解擬建工程所在地區的礦產資源分布和開采情況,未經規劃論證和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批準,不得壓覆重要礦產地或礦床。劃分主體功能區,設置自然保護區、世界文化自然遺產、森林公園、風景名勝區等范圍時,有關主管部門應與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進行充分銜接。
(二)調整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結構
推進礦產資源規模化開采。礦山開采規模必須與礦區的資源儲量規模相適應,一個礦床(區)原則上只設一個開發主體,嚴禁大礦小開、一礦多開。嚴格執行礦山最低開采規模等規劃準入和礦山換證許可條件,不符合規劃不得新立礦業權,已有礦業權的變更和延續要逐步達到規劃要求。鼓勵中小型礦山企業按照市場規則,實施兼并重組,促進礦業集中化、規模化、基地化發展。實施小礦分類管理制度,將小礦發展與貧困地區脫貧致富、安置農村富余勞動力就業、建設新農村和構建和諧社會相結合,合理利用資源和保護生態環境。加強監督管理,對不符合最低開采規模標準、資源破壞浪費嚴重的生產礦山,進行整改聯合,依法清理關閉無證開采、浪費資源、不具備安全辦礦條件的礦山企業,并落實土地復墾責任。到2015年,大中型礦山比例達到10%以上,逐步形成以大型礦業集團為主體,大中小型礦山協調發展的礦產開發新格局。
優化礦產品結構。鼓勵礦產資源開采加工企業根據市場需求,延伸產業鏈,調整礦產品生產結構,促進單一產品向配套產品、高耗能產品向低耗能產品的轉化,提高資源利用水平。建立健全有利于建設資源節約型社會的政策激勵機制, 鼓勵常規礦物原料替代品的開發利用,鼓勵對二次資源和可循環利用資源的開發利用,引導節能型產品的應用,逐步形成與國情相適應的節約資源消費模式。加強非金屬礦產品合理開發利用,提高非金屬礦產的精細加工水平和集約化利用程度,提升礦產品附加值,發展高新技術和環境保護領域應用的新型非金屬礦物材料。制定更加嚴格的礦產品進出口政策,限制高能耗、高污染和以出口為主要流向的礦產品開發。
促進資源型城市可持續發展。支持資源型城市尋求切合實際、各具特色的發展模式。對資源開采處于增產穩產期的城市,要依據礦產資源規劃,適度開發,延伸上下游產業;鼓勵發展循環經濟,拓寬資源開發利用領域;提早規劃產業結構調整和優化升級,積極培育新興產業。對資源開采出現衰減的城市,加強資源綜合評價,開發利用好各種共伴生資源,充分挖掘本地資源潛力,進一步做好危機礦山接替資源找礦工作,加大對礦山企業接替資源預查和普查的支持力度,引導礦山企業出資完成詳查和勘探;加快產業結構調整步伐,抓緊培育發展成長性好、競爭力強的接續替代產業。對于資源枯竭城市,中央和省級財政進一步加大轉移支付力度,落實支持政策,指導產業轉型和盡快形成新的主導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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