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新建居住區、居住小區綠化用地面積的建設標準是什么?
答:新建居住區、居住小區綠化用地面積的建設比例不得低于30%,并按照居住區人均不低于2平方米、居住小區人均不低于1平方米的標準建設集中綠地。
9、建設單位報送的建設工程設計方案,與原來相比增加了哪些要求?
答:建設單位報送的建設工程設計方案除符合原有的規定外,還應當包括附屬綠化用地平面圖并標明綠化用地的面積和位置。
10、建設工程附屬綠地面積達到1000平方米時,建設單位應向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做什么工作?
答:建設單位應在綠化施工的30日前,書面告知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并報送綠化工程設計方案。
11、居住區、居住小區的房屋買賣合同中需要對建設工程附屬綠化用地的哪些內容予以明示?
答:需要對建設工程附屬綠化用地的面積和位置予以明示。
12、公共綠地建設工程竣工后,應由什么機關組織驗收,并在驗收合格后交付使用?
答:應由市或者區、縣綠化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組織驗收工作。
13、公共綠地建設工程及其附屬綠化工程竣工驗收后,有關資料應如何管理?
答:應納入城市建設檔案進行管理。
14、居住區、居住小區附屬綠化工程竣工后,對建設單位還提出了哪些特殊要求?
答:應當制作綠地平面圖標牌,并在居住區、居住小區的顯著位置進行永久公示。
15、條例對屋頂綠化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鼓勵屋頂綠化、立體綠化等多種形式的綠化。機關、事業單位辦公樓及文化體育設施,符合建筑規范適宜屋頂綠化的,應當實施屋頂綠化。
16、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為閑置土地的,應由誰承擔其臨時綠化任務?所需費用由誰承擔?
答:由土地使用權人承擔臨時綠化職責,所需費用由土地使用權人承擔。
17、農村地區的綠化原則是什么?
答:農村地區應當科學布局綠化用地,按照村莊園林化、道路林蔭化、河渠風景化、農田林網化的要求實施綠化;提高農村綠化科學技術和藝術水平,兼顧綠化的生態效益和經濟效益。
18、農村居民在住宅房前屋后種植樹木的,樹木收益歸誰所有?
答:歸種植者所有。
19、本地區的義務植樹工作由哪個部門負責?
答:由各級綠化委員會統一領導、組織協調。
20、各級綠化委員會應當通過什么方法對各單位參與義務植樹的情況進行記錄和核定?
答:可以通過建立義務植樹登記卡制度,對各單位參與義務植樹的情況進行記錄和核定。
21、單位因特殊原因無法完成義務植樹任務時,應如何處理?
答:可以向所在區、縣綠化委員會提出協助完成義務植樹任務的申請,完成義務植樹任務。
22、條例對公園建設提出了哪些原則要求?
答:本市加強城市公園、郊野公園、鄉村公園建設,為公眾提供更多綠色活動空間。
23、綠地建設的要求是什么?
答:嚴格按照綠化規劃實施,堅持生態、景觀、文化協調統一和節約資源的原則,充分利用鄉土植物,注重營造植物景觀,突出生物多樣性,形成合理的種植結構。
24、從事綠化工程設計、施工、監理的單位應當具備什么條件?
答:必須具備相應的企業設計、施工、監理資質。
25、本市義務植樹的范圍包括哪些?
答: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單位和有勞動能力的適齡公民。
26、駐本市的中國人民解放軍和武警部隊應如何履行植樹義務?
答:依據國務院和中央軍委有關規定參加本市義務植樹活動。
27、單位和個人履行植樹義務的形式有哪些?
答:可以通過植樹造林、認建認養樹木綠地、購買碳匯、參與綠化宣傳咨詢等多種形式履行植樹義務。
28、單位或者個人通過認養公共綠地履行植樹義務的,享有該公共綠地什么權利?
答:根據協議對公共綠地享有一定期限的冠名權。
29、《北京市綠化條例》中對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實施綠化工作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應當加強對綠化工作的領導,將綠化事業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確定本行政區域綠化覆蓋率目標,實行綠化目標責任制,保障公共綠地建設和養護經費的投入。
30、建設工程附屬綠化工程的驗收主體和要求有哪些?
答:建設工程附屬綠化工程應當納入建設工程竣工驗收范圍,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附屬綠化用地的面積和位置是否符合規劃許可的內容予以核實;建設單位應當組織綠化工程的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對綠化工程是否符合設計方案進行驗收,將驗收結果載于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并按照有關規定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31、各級人民政府、各單位應如何保障每年義務植樹活動的開展?
答:應當按照義務植樹規劃和年度計劃,每年安排一定資金用于開展義務植樹活動。
32、法律、法規中對森林、古樹名木、公園、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有規定的,是否適用《北京市綠化條例》中的相關規定?
答:法律、法規中對森林、古樹名木等已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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