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征用農(nóng)村土地關鍵是保護農(nóng)民權(quán)益
1.農(nóng)地征用制度存在缺陷。認同度超過50%的分別是:征地收益分配不合理;征地補償標準低;征地補償費的測算方法不合理;土地補償資金管理不嚴,截留、挪用、克扣等現(xiàn)象較為突出;缺乏明確的土地征用范圍,公共利益沒有明確的界定;失地農(nóng)民得不到妥善安置。
表16:現(xiàn)行農(nóng)地征用制度存在的缺陷
選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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頻數(sh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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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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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收益分配不合理,農(nóng)民實際得到的補償款很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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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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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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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補償標準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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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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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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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補償費的測算方法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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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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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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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補償資金管理不嚴,截留、挪用、克扣等現(xiàn)象較為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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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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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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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乏明確的土地征用范圍,公共利益沒有明確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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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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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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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地農(nóng)民得不到妥善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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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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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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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補償因土地用途或類型而異,違背了公平對待土地擁有者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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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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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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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大類的農(nóng)村土地(包括林地和草地)被排除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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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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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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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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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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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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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熱衷于土地征用,成為近年來農(nóng)地征用過程中各種矛盾的重要原因之一。71.3%的專家認為是由于現(xiàn)行的財稅體制不完善,客觀造成了地方政府對土地財政的過分依賴;60.4%的專家認為,以GDP為主要指標的政績考核機制刺激了地方政府通過征地來上大項目、大工業(yè)。
表17:地方政府熱衷于征地的制度根源
選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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頻數(sh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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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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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體制不完善造成地方政府對土地財政的過分依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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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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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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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官員以GDP增長為主要指標的政績考核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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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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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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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用程序的法律規(guī)制不健全降低了對地方政府外在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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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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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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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要素市場化改革滯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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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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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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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土地征用的監(jiān)管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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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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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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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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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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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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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完善農(nóng)地征用制度的關鍵是賦予農(nóng)民維護自己權(quán)益的能力。63.1%的建議,改善農(nóng)地征用過程的首要措施是提高農(nóng)民在征地過程中的談判地位,賦予農(nóng)民維護自己權(quán)益的能力。認同度超過50%的分別還有:清晰界定公共利益,采用列舉、清單等方式明確界定公共利益的范疇;嚴格控制地方政府的征地權(quán)力;完善征地程序,提高征地過程中的透明度。
表18:改善農(nóng)地征用的措施
選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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頻數(sh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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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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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農(nóng)民在征地過程的談判地位,賦予農(nóng)民維護自己權(quán)益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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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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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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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晰界定公共利益,采用列舉、清單等方式明確界定公共利益的范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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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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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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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格控制地方政府的征地權(quán)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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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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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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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征地程序,提高征地過程中的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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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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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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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補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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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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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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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保征地補償款發(fā)放給農(nóng)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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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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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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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物權(quán)規(guī)范土地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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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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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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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力發(fā)展農(nóng)地交易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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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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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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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gòu)建和完善司法救助體系,緩和政府與失地農(nóng)民的緊張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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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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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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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開土地一級市場,允許以營利性為目的經(jīng)營性用地直接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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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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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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擴大農(nóng)民對承包土地的支配權(quá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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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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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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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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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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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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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土地換社保”不是長期的制度安排。專家對此做法存在明顯爭論。34.5%的專家認為“土地換社保”是在農(nóng)村公共服務體制尚未建立和公共財政制度還不完善的制度背景下的一種過渡辦法;33.6%專家認為“土地換社保” 既是政府卸責與城鄉(xiāng)二元制度慣性的表現(xiàn),也是地方政府利誘農(nóng)民放棄土地承包經(jīng)營權(quán)的誘餌;24.5%的專家認為“土地換社保”是安置失地農(nóng)民的一種保障措施,也是統(tǒng)籌城鄉(xiāng)發(fā)展,促進農(nóng)村土地規(guī)模經(jīng)營的重要舉措。
表19:專家對征地過程中“土地換社保”的看法
選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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頻數(sh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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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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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是妥善安置失地農(nóng)民的一種保障措施,也是推進統(tǒng)籌城鄉(xiāng)發(fā)展,促進農(nóng)村土地規(guī)模經(jīng)營的重要舉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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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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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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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是政府卸責與城鄉(xiāng)二元制度慣性的表現(xiàn),也是地方政府利誘農(nóng)民放棄土地承包經(jīng)營權(quán)的誘餌,而且從各地的實踐看,土地換來的保障并未解決失地農(nóng)民的長遠生計問題,社會潛在矛盾增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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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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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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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在農(nóng)村公共服務體制尚未建立和公共財政體制還很不完善的制度背景下,地方政府采取的一種過渡性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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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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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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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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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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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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