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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印發《全國主體功能區規劃》全文

2011年06月09日14:19 | 中國發展門戶網 www.chinagate.cn | 給編輯寫信 字號:T|T
關鍵詞: 規劃 科學發展觀 大氣環境容量 生態系統功能 開發時序 赤紅壤 空間動態 抗侵蝕 珠江上游地區 環境信息披露

第五篇 保障措施

本規劃是涉及國土空間開發的各項政策及其制度安排的基礎平臺。各有關部門要根據本規劃調整完善現行政策和制度安排,建立健全保障形成主體功能區布局的法律法規、體制機制、規劃和政策及績效考核評價體系。

第十一章 區域政策

——科學開發的利益機制

實行分類管理的區域政策,形成經濟社會發展符合各區域主體功能定位的導向機制。

第一節 財政政策

按主體功能區要求和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原則,深化財政體制改革,完善公共財政體系。

——適應主體功能區要求,加大均衡性轉移支付力度。中央財政繼續完善激勵約束機制,加大獎補力度,引導并幫助地方建立基層政府基本財力保障制度,增強限制開發區域基層政府實施公共管理、提供基本公共服務和落實各項民生政策的能力。中央財政在均衡性轉移支付標準財政支出測算中,應當考慮屬于地方支出責任范圍的生態保護支出項目和自然保護區支出項目,并通過明顯提高轉移支付系數等方式,加大對重點生態功能區特別是中西部重點生態功能區的均衡性轉移支付力度。省級財政要完善對省以下轉移支付體制,建立省級生態環境補償機制,加大對重點生態功能區的支持力度。建立健全有利于切實保護生態環境的獎懲機制。對位于重點生態功能區的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所屬團場,黑龍江森工、農墾系統所屬局、場的財政政策比照縣執行。

——鼓勵探索建立地區間橫向援助機制,生態環境受益地區應采取資金補助、定向援助、對口支援等多種形式,對重點生態功能區因加強生態環境保護造成的利益損失進行補償。

——加大各級財政對自然保護區的投入力度。在定范圍、定面積、定功能基礎上定經費,并分清中央、省、市、縣各級政府的財政責任。

第二節 投資政策

一、政府投資

將政府預算內投資分為按主體功能區安排和按領域安排兩個部分,實行二者相結合的政府投資政策。

——按主體功能區安排的投資,主要用于支持國家重點生態功能區和農產品主產區特別是中西部國家重點生態功能區和農產品主產區的發展,包括生態修復和環境保護、農業綜合生產能力建設、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生態移民、促進就業、基礎設施建設以及支持適宜產業發展等。實施國家重點生態功能區保護修復工程,每五年統籌解決若干個國家重點生態功能區民生改善、區域發展和生態保護問題,根據規劃和建設項目的實施時序,按年度安排投資數額。優先啟動西部地區國家重點生態功能區保護修復工程。

——按領域安排的投資,要符合各區域的主體功能定位和發展方向。逐步加大政府投資用于農業、生態環境保護方面的比例。基礎設施投資,要重點用于加強國家重點開發區域特別是中西部國家重點開發區域的交通、能源、水利、環保以及公共服務設施的建設。生態環境保護投資,要重點用于加強國家重點生態功能區特別是中西部國家重點生態功能區生態產品生產能力的建設。農業投資,要重點用于加強農產品主產區特別是中西部農產品主產區農業綜合生產能力的建設。對重點生態功能區和農產品主產區內國家支持的建設項目,適當提高中央政府補助或貼息比例,降低省級政府投資比例,逐步降低市(地)級和縣(市)級政府投資比例。

二、民間投資

——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按照不同區域的主體功能定位投資。對優化開發和重點開發區域,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法律法規未明確禁止準入的行業和領域。對限制開發區域,主要鼓勵民間資本投向基礎設施、市政公用事業和社會事業等。

——積極利用金融手段引導民間投資。引導商業銀行按主體功能定位調整區域信貸投向,鼓勵向符合主體功能定位的項目提供貸款,嚴格限制向不符合主體功能定位的項目提供貸款。

第三節 產業政策

——修訂現行《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和《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目錄》,進一步明確不同主體功能區鼓勵、限制和禁止的產業。對不同主體功能區國家鼓勵類以外的投資項目實行更加嚴格的投資管理,其中屬于限制類的新建項目按照禁止類進行管理,投資管理部門不予審批、核準或備案。

——編制專項規劃、布局重大項目,必須符合各區域的主體功能定位。重大制造業項目原則上應布局在優化開發和重點開發區域,并區分情況優先在中西部國家重點開發區域布局。

——嚴格市場準入制度,對不同主體功能區的項目實行不同的占地、耗能、耗水、資源回收率、資源綜合利用率、工藝裝備、“三廢”排放和生態保護等強制性標準。

——在資源環境承載能力和市場允許的情況下,依托能源和礦產資源的資源加工業項目,優先在中西部國家重點開發區域布局。

——建立市場退出機制,對限制開發區域不符合主體功能定位的現有產業,要通過設備折舊補貼、設備貸款擔保、遷移補貼、土地置換等手段,促進產業跨區域轉移或關閉。

第四節 土地政策

——按照不同主體功能區的功能定位和發展方向,實行差別化的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政策,科學確定各類用地規模。確保耕地數量和質量,嚴格控制工業用地增加,適度增加城市居住用地,逐步減少農村居住用地,合理控制交通用地增長。

——探索實行城鄉之間用地增減掛鉤的政策,城鎮建設用地的增加規模要與本地區農村建設用地的減少規模掛鉤。

——探索實行城鄉之間人地掛鉤的政策,城鎮建設用地的增加規模要與吸納農村人口進入城市定居的規模掛鉤。

——探索實行地區之間人地掛鉤的政策,城市化地區建設用地的增加規模要與吸納外來人口定居的規模掛鉤。

——嚴格控制優化開發區域建設用地增量;相對適當擴大重點開發區域建設用地規模;嚴格控制農產品主產區建設用地規模,嚴禁改變重點生態功能區生態用地用途;嚴禁自然文化資源保護區土地的開發建設。

——將基本農田落實到地塊并在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證書上標注,嚴禁改變基本農田的用途和位置。

——妥善處理自然保護區內農牧地的產權關系,使之有利于引導自然保護區核心區、緩沖區人口逐步轉移。

第五節 農業政策

——逐步完善國家支持和保護農業發展的政策,加大強農惠農政策力度,并重點向農產品主產區傾斜。

——調整財政支出、固定資產投資、信貸投放結構,保證各級財政對農業投入增長幅度高于經常性收入增長幅度,大幅度增加國家對農村基礎設施建設和社會事業發展的投入,大幅度提高政府土地出讓收益、耕地占用稅新增收入用于農業的比例,加大中央財政對農產品主產區的轉移支付力度。

——健全農業補貼制度,規范程序,完善辦法,特別要支持增產增收,落實并完善農資綜合補貼動態調整機制,做好對農民種糧補貼工作。

——完善農產品市場調控體系,穩步提高糧食最低收購價格,改善其他主要農產品市場調控手段,充實主要農產品儲備,保持農產品價格合理水平。

——支持農產品主產區依托本地資源優勢發展農產品加工業,根據農產品加工業不同產業的經濟技術特點,對適宜的產業,優先在農產品主產區的縣城布局。

第六節 人口政策

——優化開發和重點開發區域要實施積極的人口遷入政策,加強人口集聚和吸納能力建設,放寬戶口遷移限制,鼓勵外來人口遷入和定居,將在城市有穩定職業和住所的流動人口逐步實現本地化,并引導區域內人口均衡分布,防止人口向特大城市中心區過度集聚。

——限制開發和禁止開發區域要實施積極的人口退出政策(66),切實加強義務教育、職業教育與職業技能培訓,增強勞動力跨區域轉移就業的能力,鼓勵人口到重點開發和優化開發區域就業并定居。同時,要引導區域內人口向縣城和中心鎮集聚。

——完善人口和計劃生育利益導向機制,并綜合運用其他經濟手段,引導人口自然增長率較高區域的居民自覺降低生育水平。

——改革戶籍管理制度,逐步統一城鄉戶口登記管理制度。加快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逐步將公共服務領域各項法律法規和政策與現行戶口性質相剝離。按照“屬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務”的原則,鼓勵城市化地區將流動人口納入居住地教育、就業、醫療、社會保障、住房保障等體系,切實保障流動人口與本地人口享有均等的基本公共服務和同等的權益。

第七節 民族政策

——優化開發和重點開發區域要注重扶持區域內少數民族聚居區的發展,改善城鄉少數民族聚居區群眾的物質文化生活條件,促進不同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的協調發展。充分尊重少數民族群眾的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保障少數民族特需商品的生產和供應,滿足少數民族群眾生產生活的特殊需要。繼續執行扶持民族貿易、少數民族特需商品和傳統手工業品生產發展的財政、稅收和金融等優惠政策,加大對民族鄉、民族村和城市民族社區發展的幫扶力度。

——限制開發和禁止開發區域要著力解決少數民族聚居區經濟社會發展中的突出民生問題和特殊困難。優先安排與少數民族聚居區群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農業、教育、文化、衛生、飲水、電力、交通、貿易集市、民房改造、扶貧開發等項目,積極推進少數民族地區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鼓勵并支持發展非公有制經濟,最大限度地為當地少數民族群眾提供更多就業機會,擴大少數民族群眾收入來源。

第八節 環境政策

——優化開發區域要實行更嚴格的污染物排放標準和總量控制指標,大幅度減少污染物排放。重點開發區域要結合環境容量,實行嚴格的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較大幅度減少污染物排放量。限制開發區域要通過治理、限制或關閉污染物排放企業等措施,實現污染物排放總量持續下降和環境質量狀況達標。禁止開發區域要依法關閉所有污染物排放企業,確保污染物“零排放”,難以關閉的,必須限期遷出。

——優化開發區域要按照國際先進水平,實行更加嚴格的產業準入環境標準。重點開發區域要按照國內先進水平,根據環境容量逐步提高產業準入環境標準。農產品主產區要按照保護和恢復地力的要求設置產業準入環境標準,重點生態功能區要按照生態功能恢復和保育原則設置產業準入環境標準。禁止開發區域要按照強制保護原則設置產業準入環境標準。

——優化開發區域要嚴格限制排污許可證的增發,完善排污權交易制度(67),制定較高的排污權有償取得價格。重點開發區域要合理控制排污許可證的增發,積極推進排污權制度改革,制定合理的排污權有償取得價格,鼓勵新建項目通過排污權交易獲得排污權。限制開發區域要從嚴控制排污許可證發放。禁止開發區域不發放排污許可證。

——優化開發和重點開發區域要注重從源頭上控制污染,建設項目要加強環境影響評價和環境風險防范,開發區和重化工業集中地區要按照發展循環經濟的要求進行規劃、建設和改造。限制開發區域要盡快全面實行礦山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制度,并實行較高的提取標準。禁止開發區域的旅游資源開發要同步建立完善的污水垃圾收集處理設施。

——研究開征適用于各類主體功能區的環境稅。積極推行綠色信貸(68)、綠色保險(69)、綠色證券(70)等。

——優化開發區域要以提高水資源利用效率和效益為核心,厲行節水,合理配置水資源,控制用水總量增長,加強城市重點水源地保護,保護和修復水生態環境。重點開發區域要合理開發和科學配置水資源,控制水資源開發利用程度,在加強節水的同時,限制排入河湖的污染物總量,保護好水資源和水環境。限制開發區域要加大水資源保護力度,適度開發利用水資源,實行全面節水,滿足基本的生態用水需求,加強水土保持和生態環境修復與保護。禁止開發區域嚴格禁止不利于水生態環境保護的水資源開發活動,實行嚴格的水資源保護政策。

第九節 應對氣候變化政策

——城市化地區要積極發展循環經濟,實施重點節能工程,積極發展和利用可再生能源,加大能源資源節約和高效利用技術開發和應用力度,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優化生產空間、生活空間和生態空間布局,建設低碳城市,降低溫室氣體排放強度。

——農產品主產區要繼續加強農業基礎設施建設,推進農業結構和種植制度調整,選育抗逆品種,遏制草原荒漠化加重趨勢,加強新技術的研究和開發,減緩農業農村溫室氣體排放,增強農業生產適應氣候變化的能力。積極發展和消費可再生能源。

——重點生態功能區要推進天然林資源保護、退耕還林還草、退牧還草、風沙源治理、防護林體系建設、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保護與恢復等,增加陸地生態系統的固碳能力。有條件的地區積極發展風能、太陽能、地熱能,充分利用清潔、低碳能源。

——開展氣候變化對海平面、水資源、農業和生態環境等的影響評估,嚴格執行重大工程氣象、海洋災害風險評估和氣候可行性論證制度。提高極端天氣氣候事件、重大海洋災害監測預警能力,加強自然災害的應急和防御能力建設。

——沿海的城市化地區要加強海岸帶保護,在經濟、城鎮、基礎設施等的布局方面強化應對海平面升高的適應性對策。

第十二章 績效考核評價

——科學開發的績效考核評價體系

建立健全符合科學發展觀并有利于推進形成主體功能區的績效考核評價體系。要強化對各地區提供公共服務、加強社會管理、增強可持續發展能力等方面的評價,增加開發強度、耕地保有量、環境質量、社會保障覆蓋面等評價指標。在此基礎上,按照不同區域的主體功能定位,實行各有側重的績效考核評價辦法,并強化考核結果運用,有效引導各地區推進形成主體功能區。

第一節 完善績效考核評價體系

——優化開發區域。實行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優先的績效評價,強化對經濟結構、資源消耗、環境保護、自主創新以及外來人口公共服務覆蓋面等指標的評價,弱化對經濟增長速度、招商引資、出口等指標的評價。主要考核服務業增加值比重、高新技術產業比重、研發投入經費比重、單位地區生產總值能耗和用水量、單位工業增加值能耗和取水量、單位建設用地面積產出率、二氧化碳排放強度、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率、“三廢”處理率、大氣和水體質量、吸納外來人口規模等指標。

——重點開發區域。實行工業化城鎮化水平優先的績效評價,綜合評價經濟增長、吸納人口、質量效益、產業結構、資源消耗、環境保護以及外來人口公共服務覆蓋面等內容,弱化對投資增長速度等指標的評價,對中西部地區的重點開發區域,還要弱化吸引外資、出口等指標的評價。主要考核地區生產總值、非農產業就業比重、財政收入占地區生產總值比重、單位地區生產總值能耗和用水量、單位工業增加值能耗和取水量、二氧化碳排放強度、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率、“三廢”處理率、大氣和水體質量、吸納外來人口規模等指標。

——限制開發區域。限制開發的農產品主產區,實行農業發展優先的績效評價,強化對農產品保障能力的評價,弱化對工業化城鎮化相關經濟指標的評價,主要考核農業綜合生產能力、農民收入等指標,不考核地區生產總值、投資、工業、財政收入和城鎮化率等指標。限制開發的重點生態功能區,實行生態保護優先的績效評價,強化對提供生態產品能力的評價,弱化對工業化城鎮化相關經濟指標的評價,主要考核大氣和水體質量、水土流失和荒漠化治理率、森林覆蓋率、森林蓄積量、草原植被覆蓋度、草畜平衡、生物多樣性等指標,不考核地區生產總值、投資、工業、農產品生產、財政收入和城鎮化率等指標。

——禁止開發區域。根據法律法規和規劃要求,按照保護對象確定評價內容,強化對自然文化資源原真性和完整性保護情況的評價。主要考核依法管理的情況、污染物“零排放”情況、保護對象完好程度以及保護目標實現情況等內容,不考核旅游收入等經濟指標。

第二節 強化考核結果運用

推進形成主體功能區的主要目標能否實現,關鍵在于要建立健全符合科學發展觀要求并有利于推進形成主體功能區的績效考核評價體系,并強化考核結果運用。要加強部門協調,把有利于推進形成主體功能區的績效考核評價體系和中央組織部印發的《體現科學發展觀要求的地方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試行辦法》等考核辦法有機結合起來,根據各地區不同的主體功能定位,把推進形成主體功能區主要目標的完成情況納入對地方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的綜合考核評價結果,作為地方黨政領導班子調整和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培訓教育、獎勵懲戒的重要依據。

第六篇 規劃實施

本規劃是國土空間開發的戰略性、基礎性和約束性規劃,在各類空間規劃中居總控性地位,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根據本規劃調整完善區域規劃和相關政策,健全法律法規和績效考核評價體系,并嚴格落實責任,采取有力措施,切實組織實施。

第十三章 規劃實施

——共建我們美好家園

第一節 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職責

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本規劃實施的組織協調,充分做好本規劃與各區域規劃以及土地、環保、水利、農業、能源等部門專項規劃的有機銜接,實現各級各類規劃之間的統一、協調;負責指導并銜接省級主體功能區規劃的編制;負責組織有關部門和地方編制區域規劃;負責制定并組織實施適應主體功能區要求的投資政策和產業政策;負責研究并適時將開發強度、資源承載能力和生態環境容量等約束性指標分解落實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辦法;負責全國主體功能區規劃實施的監督檢查、中期評估和規劃修訂;負責組織提出適應主體功能區要求的規劃體制改革方案。

科技部門。負責研究提出適應主體功能區要求的科技規劃和政策,建立適應主體功能區要求的區域創新體系。

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負責編制適應主體功能區要求的工業、通信業和信息化產業發展規劃。

監察部門。配合有關部門制定符合科學發展觀要求并有利于推進形成主體功能區的績效考核評價體系,并負責實施中的監督檢查。

財政部門。負責按照本規劃明確的財政政策方向和原則制定并落實適應主體功能區要求的財政政策。

國土資源部門。負責組織編制國土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負責制定適應主體功能區要求的土地政策并落實用地指標;負責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調整劃定基本農田,并落實到地塊和農戶,明確位置、面積、保護責任人等;負責組織編制全國礦產資源規劃,確定重點勘查區域。

環境保護部門。負責編制適應主體功能區要求的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制定相關政策;負責組織編制環境功能區劃;負責組織有關部門編制國家自然保護區發展規劃,指導、協調、監督各種類型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的環境保護工作,協調和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工作。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組織編制和監督實施全國城鎮體系規劃;負責組織國務院交辦的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的審查。

水利部門。負責編制適應主體功能區要求的水資源開發利用、節約保護及防洪減災、水土保持等方面的規劃,制定相關政策。

農業部門。負責編制適應主體功能區要求的農牧漁業發展和資源與生態保護等方面的規劃,制定相關政策。

人口計生部門。負責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引導人口合理有序轉移的相關政策。

林業部門。負責編制適應主體功能區要求的生態保護與建設規劃,制定相關政策。

國務院法制機構。負責組織有關部門研究提出適應主體功能區要求的法律法規。

地震、氣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地震、氣象等自然災害防御和氣候資源開發利用等規劃或區劃,參與制定自然災害防御政策。

海洋部門。負責根據本規劃組織編制全國海洋主體功能區規劃。

其他各有關部門,要依據本規劃,根據需要組織修訂能源、交通等專項規劃和主要城市的建設規劃。

第二節 省級人民政府的職責

一、編制省級主體功能區規劃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要根據國務院有關文件精神、本規劃確定的開發原則和以下具體原則,編制省級主體功能區規劃并組織實施。

——省級主體功能區原則上劃分為優化開發、重點開發、限制開發和禁止開發區域四類,也可根據國土空間評價劃分為三類,但應有限制開發和禁止開發區域。限制開發區域應區分為農產品主產區和重點生態功能區。

——對轄區內國家層面的優化開發、重點開發、限制開發和禁止開發四類主體功能區,必須確定為相同類型的區域。省級主體功能區規劃中要明確國家優化開發和重點開發區域的范圍和面積,并報全國主體功能區規劃編制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確認。

——省級主體功能區規劃范圍須覆蓋所轄全部陸地國土空間和海域。根據實際情況,沿海省級人民政府可獨立編制省級海洋主體功能區規劃。

——省級優化開發、重點開發和限制開發區域原則上以縣級行政區為基本單元。西部地區荒漠化面積很大、但有少量面積綠洲農業的縣級行政區,可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為限制開發的農產品主產區或重點生態功能區。

——把握好四類主體功能區占轄區總面積的比例,特別要控制優化開發和重點開發區域占轄區總面積的比例。

——優化開發和重點開發區域應相對集中分布,避免遍地開花。

——對優化開發區域應強化轉變經濟發展方式方面的目標要求,對重點開發區域應強化工業化城鎮化方面的目標要求,對農產品主產區應強化農業發展優先的目標要求,對重點生態功能區應強化生態環境保護優先的目標要求。對各類主體功能區都要提出耕地保護和生態保護方面的目標要求。

——經濟比較發達、人口比較密集、開發強度較高、資源環境問題更加突出的地區,原則上應確定為優化開發區域。

——對位于國家重點開發區域范圍內、開發強度已經較高、資源環境承載能力開始減弱的特大城市,應按照優化開發的原則,在產業準入、能源消耗、污染排放等方面提出更高的要求。

——把握開發時序,對重點開發區域可開發的國土空間,要明確提出近期、中期和遠期分階段的開發要求,并在今后的主體功能區規劃中進一步落實。

——沿海地區陸地主體功能區與海洋主體功能區要相互銜接,主體功能定位要相互協調。

——根據國土空間評價結果可作為重點開發區域但近期不宜重點開發的地區,原則上應先確定為限制開發區域(71)。

——天然林保護地區、退耕還林還草地區、草原退化、沙化、堿化地區、荒漠化地區、水土流失嚴重地區等,原則上應確定為重點生態功能區。

——農業資源條件好、增產潛力大、關系國家農產品供給安全的地區,原則上應確定為農產品主產區。

——不具備大規模開發條件且面積較小、人口較少的海島,原則上應確定為限制開發區域。

——依法設立的省級及以下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地質公園等,應確定為禁止開發區域。

——具有較高生態價值或文化價值,但尚未列入法定自然文化資源保護區域的地區,可確定為禁止開發區域。

——蓄滯洪區,重要水源地以及湖泊、水庫上游集水區,距離湖岸線一定范圍的區域,應確定為限制開發或禁止開發區域。

——對其他不具備開發條件的地區,可根據實際情況,自行設定一定標準確定為禁止開發區域。

二、推動主體功能區規劃的實施

——省級人民政府負責所轄區域主體功能區規劃的實施。

——根據本規劃確定的各項政策,在省級人民政府事權范圍內制定實施細則。

——負責落實省級財政對限制開發和禁止開發區域的財政轉移支付和政府投資。

——省級政府有關部門配合國務院有關部門編制國家層面主體功能區的區域規劃及相關規劃。

三、指導和檢查所轄市縣的規劃落實

——省級人民政府負責指導所轄市縣落實本轄區在國家和省級層面主體功能區中的主體功能定位和相關的各項政策措施;負責指導所轄市縣在市縣功能區劃分中落實主體功能定位和開發強度要求;負責指導所轄市縣在規劃編制、項目審批、土地管理、人口管理、生態環境保護等各項工作中遵循全國和省級主體功能區規劃的各項要求。

——省級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監督檢查省級主體功能區規劃的落實情況,對規劃實施情況進行跟蹤分析,及時發現規劃實施中出現的問題和偏差并采取有力措施進行糾正,保證規劃的切實落實。

第三節 監測評估

建立覆蓋全國、統一協調、更新及時、反應迅速、功能完善的國土空間動態監測管理系統,對規劃實施情況進行全面監測、分析和評估。

——開展國土空間監測管理的目的是檢查落實各地區主體功能定位和實施情況,包括城市化地區的城市規模、農產品主產區基本農田的保護、重點生態功能區生態環境改善等情況。

——各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及主體功能區規劃是國土空間監測管理的依據。國土空間動態監測管理系統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與有關部門共同建設和管理。

——國土空間動態監測管理系統以國土空間為管理對象,主要監測城市建設、項目開工、耕地占用、地下水和礦產資源開采等各類開發行為對國土空間的影響,以及水面、濕地、林地、草地、海洋、自然保護區、蓄滯洪區的變化情況等。

——加強對地觀測技術在國土空間監測管理中的運用,構建航天遙感、航空遙感和地面調查相結合的一體化對地觀測體系,全面提升對國土空間數據的獲取能力。在對國土空間進行全覆蓋監測的基礎上,重點對國家層面優化開發、重點開發、限制開發和禁止開發區域進行動態監測。

——整合國家基礎地理框架數據,建立國家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臺,促進各類空間信息之間測繪基準的統一和信息資源的共享。充分利用“自然資源和地理空間基礎信息庫”(72)和“宏觀經濟管理信息系統”(73)等電子政務建設成果,加快建立有關部門和單位互聯互通的地理空間信息基礎平臺。

——加強對水資源、水環境、土壤環境的監測,不斷完善水文、水資源、土壤環境、水土保持等監測網絡建設,將水資源、水環境、土壤環境跟蹤監測數據作為全國主體功能區規劃實施、評估、調整的重要依據。

——轉變對國土空間開發行為的管理方式,從現場檢查、實地取證為主逐步轉為遙感監測、遠程取證為主,從人工分析、直觀比較、事后處理為主逐步轉為計算機分析、機助解譯、主動預警為主,提高發現和處理違規開發問題的反應能力及精確度。

——建立由發展改革、國土、建設、科技、水利、農業、環保、林業、中科院、地震、氣象、海洋、測繪等部門和單位共同參與,協同有效的國土空間監測管理工作機制。各有關部門要根據職責,對相關領域的國土空間變化情況進行動態監測,探索建立國土空間資源、自然資源、環境及生態變化情況的定期會商和信息通報制度。

——空間信息基礎設施應根據不同區域的主體功能定位進行科學布局,并根據不同的監測重點建設相應的監測設施,如優化開發和重點開發區域要重點監測城市建設、工業建設等,限制開發和禁止開發區域要重點監測生態環境、基本農田的變化等。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加強地區性的國土空間開發動態監測管理工作,通過多種途徑,對本地區的國土空間變化情況進行及時跟蹤分析。

——建立主體功能區規劃評估與動態修訂機制。適時開展規劃評估,提交評估報告,并根據評估結果提出需要調整的規劃內容或對規劃進行修訂的建議。各地區各部門要對本規劃實施情況進行跟蹤分析,注意研究新情況,解決新問題。

各地區各部門要通過各種渠道,采取多種方式,加強推進形成主體功能區的宣傳工作,使全社會都能全面了解本規劃,使主體功能區的理念、內容和政策深入人心,從而動員全體人民,共建我們美好家園。

責任編輯:NF076(本文來源:中國新聞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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