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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轉變政府職能,加強對學校依法治校的保障
27.切實轉變對學校的行政管理方式。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大力推動依法治校工作,嚴格依法行政,按照法律規定的職責、權限與程序對學校進行管理,規范行政權力的行使。要切實轉變管理學校的方式、手段,從具體的行政管理轉向依法監管、提供服務;切實落實和尊重學校辦學自主權,減少過多、過細的直接管理活動。要主動協調其他有關部門為學校解決法律問題,保障學校的辦學自主權和合法權益,積極開展校園及周邊環境的治理工作,依法維護校園安全,為學校改革發展創造良好外部環境。
28.依法建立健全對學校的監督和指導機制。教育行政部門要積極探索建立教育行政執法體制機制,健全行政執法責任制,提高行政執法能力,實現依法對學校辦學與管理行為的監督和管理。要遵循法定職權與程序,積極運用行政指導、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手段,依法糾正學校的違法、違規行為,保障法律和國家政策有效實施。對公辦學校實施違反國家法律和政策規定的行為,要依法健全對學校及其負責人的問責機制。要建立對學校辦學與管理活動中違法行為的投訴、舉報機制,引入社會監督和利益相關人的監督,進一步健全教師、學生的行政申訴制度,暢通師生權利的救濟渠道,改革完善行政監管機制。要建立學校規章和重要制度的備案制度,及時糾正學校有悖法律規定和法治原則的規定。
29.深入開展依法治校示范學校創建活動。推進依法治校要立足學校需求,結合實際、分類指導、示范引領。不同層次、不同類型的學校要根據本綱要,結合自身特點和需要,制定本校依法治校的具體辦法。地方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及時總結在依法治校實踐中形成的典型經驗與成功做法,完善對不同層次、類型學校依法治校的具體要求,分類實施指導。要進一步完善依法治校示范校的評價標準,將依法治校示范學校創建活動制度化、規范化,在國家和地方層面,開展依法治校示范學校創建活動,積極推廣典型經驗,推動各級各類學校依法治校水平的整體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