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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改革管理體制。
1.完善均衡發展義務教育機制。建立健全教育資源配置機制,重點向農村、邊遠、貧困、民族地區傾斜。加快推進義務教育學校標準化建設。全面啟動實施集中連片地區教育扶貧工程。全面推行中小學教師交流制度。逐步消除義務教育薄弱校、大班額。著力解決大城市的中小學擇校問題,各省(區、市)分別制定實施方案。開展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督導評估,國家公布各省(區、市)實現義務教育基本均衡縣名單和比例。建立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獎勵機制。
2.落實省級政府教育統籌。健全中央和地方統籌有力、責權明確的教育管理體制。堅決實行簡政放權,進一步推進中央向地方放權,擴大省級政府教育統籌權。對試點省份,有序下放學校設置、招生計劃、學位點評審、學科建設等方面權限。分省制定省級政府加強教育統籌的工作方案,進一步細化目標任務。省級人民政府要切實負起加大教育統籌的職責,統籌落實推進各級各類教育協調發展職責,統籌落實城鄉教育協調發展職責,統籌編制辦學條件、教師編制、招生規模等基本標準,統籌確定合理教育支出結構。開展省級政府履行教育職責評價。
3.健全教育監測評價機制。研制學生綜合評價標準,探索建立中國特色教育質量監測評價辦法。啟動中小學生課業負擔、學生體質健康狀況、人民群眾教育滿意度的監測評估,2013年年底前,各縣(市、區)公布轄區內所有學校監測結果。建立健全政府、行業、企業和第三方機構深度參與的職業教育質量監測評估體系。發揮社會組織、中介機構的教育評價作用。推廣中小學“綠色評價”,組織開展試點。以質量、創新、貢獻為導向,改進高校科研評價體系。健全教育質量監測評估機構。
4.推進教育督導體制改革。發揮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作用,建立健全教育決策、執行、監督既相互制約又相互協調的權力結構和運行機制,盡快完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教育督導的機構。全面落實《教育督導條例》,擴大督導范圍,實現各級各類教育督導全覆蓋,依法對各級各類教育進行督導。
5.完善高校治理結構。加強高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學術委員會等相關機構建設,完善決策程序,規范高校內部權力運行,推進科學民主決策。全面落實校務公開,建立社會參與和監督高校辦學的有效機制,加快形成高校自我發展、自我約束的良性機制。
(四)改革保障機制。
1.改革教師管理制度。設立專項資金,大幅提高中西部貧困地區、民族地區村小和教學點教師待遇,吸引優秀人才在村小和教學點長期從教。完善教師評價辦法,全面落實師德表現一票否決制。完善教師資格制度,擴大教師“國標、省考、縣聘、校用”改革試點。拓寬用人視野,多渠道補充教師。制定吸引政策,擴大職業學校“雙師型”教師比例。建立教師退出機制。
2.完善投入保障機制。健全各級政府教育經費分擔機制,進一步明晰中央和地方的教育事權和財政支出責任。加快研究制定高等職業學校生均財政撥款標準。加強教育經費使用績效評價和審計監督。
3.改進教育信息化推進策略。以教育信息化帶動教育現代化。引入市場機制,調動各方積極性,探索形成政府引導、市場驅動、多方參與、共建共享的教育信息化推進格局。推進信息技術與教學深度融合,改進教育教學方式和教育管理方式,促進教育公平與教育質量提升。研究制定相關標準,將信息技術應用能力納入教師資格認證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