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受理與調查
第九條 貸款人應確定對借款人的基本要求;貸款人應要求借款人通過合法、有效的方式提出借款申請。
第十條 貸款人受理的流動資金貸款申請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借款人依法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主管機關核準登記;
(二)借款人生產經營合法、合規;
(三)借款人信用狀況良好,無重大不良記錄;
(四)借款用途明確、合法;
(五)借款人具有持續經營能力,有合法的還款來源;
(六)借款人承諾按本辦法有關規定配合貸款人的貸款支付管理,為貸款人提供真實的貸款支付和流轉情況;
(七)貸款人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 貸款人應對借款人提供申請材料的方式和具體內容提出要求,并要求借款人恪守誠實守信原則,承諾所提供材料真實、完整、有效。
第十二條 貸款調查內容主要包括:
(一)借款人的組織架構、公司治理、內部控制、法定代表人及高管團隊的資信等情況;
(二)借款人的核心主業、生產經營、市場營銷、財務資信和發展戰略等情況;
(三)貸款具體用途,以及與貸款用途相關的商品或服務交易等情況;
(四)借款人的還款能力、還款來源和保證人的保證能力及抵質押物擔保能力;
(五)借款人關聯企業及關聯交易等情況;
(六)貸款人認為有必要調查的其他情況。
第十三條 貸款調查人員應根據所收集的資料及驗證核實情況提出調查意見。
第三章 風險評價與審批
第十四條 貸款人應建立完善流動資金貸款風險評價機制,落實具體的責任部門和崗位,采用科學評級方法,評定客戶信用等級,核定授信額度,建立客戶資信記錄,有針對性地審查影響流動資金貸款安全的因素,有效識別貸款風險,形成風險評價報告。
第十五條 貸款審批人員應在審閱有關材料的基礎上,根據金融法律法規、產業政策和貸款人內部的規章制度,分析貸款的主要風險和收益情況,以及風險規避和防范措施,提出信貸審批意見。
第十六條 貸款人應根據審慎原則,建立規范的貸款評審制度和流程,確保獨立風險評價和信貸審批不受任何不當影響。 貸款人應建立內部審批授權與轉授權機制。審批人員應在授權范圍內按規定流程審批貸款,不得越權審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