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貸后管理
第三十二條 貸款人應定期對借款人經營、財務、效益、信用、支付等狀況進行檢查和分析,并作為與借款人后續合作的信用評價依據,調整與借款人合作的策略和內容?!≡诮杩钊顺霈F風險或違約情況時,貸款人應及時采取補救措施控制風險。
第三十三條 貸款人應要求借款人指定資金回籠賬戶,并對回籠賬戶進行監控;對回籠賬戶在其他金融機構開立的,應要求借款人定期提供該賬戶資金進出情況。
對能夠確定相應銷售回款的,貸款人可與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約定,若相應的銷售收入在貸款到期日前回籠,貸款人有權提前收回貸款。
第三十四條 貸款人應根據對借款人賬戶的監控情況,適時采取風險規避措施; 對借款人現金流異常,可能影響貸款安全的,貸款人可與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控制借款人的資金支付。
第三十五條 貸款人應根據法律、法規和合同約定參與借款人的兼并、分立、股份制改造、破產、清算、大額融資和資產出售等活動,維護貸款人債權;必要時應重新簽訂借款合同及其他相關協議。
第三十六條 借款人出現違反合同約定情形的,貸款人應及時采取有效措施,必要時應依法追究借款人的違約責任。
第三十七條 對貸款不能按期歸還需要展期的,貸款人應審查貸款所對應的資產轉換周期的變化原因和實際需要,決定是否展期,合理確定貸款展期期限、金額,并加強對展期貸款的后續管理。
第三十八條 流動資金貸款形成不良的,貸款人應對其進行專門管理,及時制定清收或盤活措施。
對借款人缺因暫時經營困難不能按期歸還貸款本息的,貸款人可與借款人協商貸款重組。
第三十九條 對確實無法收回的不良貸款,貸款人按照相關規定對貸款進行核銷后,應繼續向債務人追索或進行市場化處置。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貸款人違反本辦法規定經營流動資金貸款業務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貸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采取《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第三十七條的規定采取監管措施。
?。ㄒ唬┝鲃淤Y金貸款業務流程有缺陷的;
?。ǘ┪窗幢巨k法要求將貸款管理各環節的責任落實到具體部門和崗位的;
(三)貸款調查、風險評價未盡職的;
?。ㄋ模┪窗幢巨k法規定對借款人賬戶進行有效監控的;
(五)對借款人違反合同約定的行為未及時采取有效措施的。
第四十一條 貸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除按本辦法 第四十條采取監管措施外,還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第四十六條、 第四十八條對其進行處理、處罰:
(一)受理不符合條件的流動資金貸款申請并發放貸款的;
?。ǘ┡c借款人串通,違法違規發放流動資金貸款的;
(三)超越或變相超越權限審批貸款的;
?。ㄋ模┪窗幢巨k法規定簽訂貸款協議的;
(五)未按本辦法規定進行貸款資金支付管理與控制的;
?。┢渌麌乐剡`反本辦法規定的審慎經營規則的。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票據貼現、貿易融資、賬戶透支、全額保證金類質押項下的流動資金貸款可視具體情況選擇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三條 企業集團財務公司、汽車金融公司發放流動資金貸款,暫不執行本辦法。
第四十四條 貸款人應依據本辦法制定流動資金貸款管理實施細則及操作規程。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三個月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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