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協議與發放
第十七條 貸款人應和借款人及其他相關當事人簽訂合法的借款合同、擔保合同及其他相關協議。
第十八條 貸款人應建立規范的合同使用和管理制度。
第十九條 貸款人應在借款合同中要求借款人承諾向貸款人提供的材料完整、真實、有效。
第二十條 貸款人應在借款合同中與借款人明確約定具體的貸款金額、期限、利率、用途、還款方式、風險處置和有關細節,不得將貸款用于國家明令禁止生產、經營或投資的領域和用途。
第二十一條 貸款人應在借款合同或相關協議中與借款人明確約定貸款資金的支付,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對支付資金用途、支付方式、支付工具的約定;
(二)對支付方式變更及變更觸發事件的約定;
(三)對貸款資金支付限制、禁止行為的約定;
(四)對借款人及時提供貸款資金使用記錄和資料備查的約定;
(五)借款人和貸款人均認可的其他有關貸款支付的約定。
第二十二條 貸款人應在借款合同或相關協議中設立有關條款,明確借款人未按合同承諾提供真實信息和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貸款等的違約責任。
第二十三條 貸款人應設立獨立的貸款發放部門或崗位,負責審核各項放款前提條件的落實情況,及貸款資金支付用途、方式等,并按合同約定方式支付貸款資金。
第五章 支付管理
第二十四條 貸款人應通過貸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對貸款資金的支付進行管理與控制。 貸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貸款人根據借款人的提款申請和支付委托,將貸款資金支付給符合合同約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對象。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貸款人根據借款人的提款申請將貸款資金發放至借款人賬戶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給符合合同約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對象。
第二十五條 具備以下情形之一的,采取貸款人受托支付:
(一)新建立業務關系的客戶;
(二)經營擴張過快或主營業務不突出的客戶;
(三)信用狀況一般或有惡化趨勢的客戶;
(四)單筆支付超過借款合同金額的30%,且超過100萬元人民幣的;或單筆支付未超過借款合同金額的30%,但絕對金額超過1000萬元人民幣的;
(五)貸款人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條 采用貸款人受托支付的,貸款人應根據約定的貸款用途,審核借款人提供的支付申請所列收款人、付款金額等信息是否與相應的商務合同等證明材料相符,是否與借款人經營范圍相符,是否與企業經營情況和資金周轉等實際情況相符。
審核同意后,貸款人通過借款人賬戶將貸款資金支付給借款人交易對象。
第二十七條 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貸款人應根據借款人特點、信用狀況和對借款人的熟悉程度等,選擇事前逐筆審核方式,或者事前批量審核、事后逐筆檢查或抽查等方式對借款人的提款申請比照 第二十六條進行審核。
第二十八條 貸款人可與借款人在貸款合同中約定專門的貸款發放賬戶,并約定借款人使用貸款資金采用本辦法 第二十五、 第二十六、 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方式,經貸款人審核同意后支付。
第二十九條 對符合以下條件的借款人,貸款人可發放流動資金循環貸款:
(一)借款人現金流量充足,經營和財務狀況良好;
(二)借款人業務管理規范,具有長期發展潛力;
(三)借款人與貸款人建立良好的合作關系;
(四)借款人信用狀況良好,銀行內部評級在AA以上。
第三十條 貸款人發放流動資金循環貸款,應當根據借款人的業務規模、生產周期審慎確定循環貸款的額度,避免超額放貸。
第三十一條 對流動資金循環貸款,貸款人可根據借款人的信用狀況、支付特點等因素合理選擇貸款支付方式。
第三十一條 貸款人在貸款發放和支付階段如發現借款人信用下降或貸款資金使用出現異常等風險因素,可根據合同約定停止貸款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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