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北京3月10日電經國務院批準,《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近日正式發布實施。設立融資性擔保公司應具備哪些條件?融資性擔保公司可開展哪些業務?融資性擔保業務實行的是哪種監管體制?近期在規范和促進融資性擔保業發展方面又有哪些措施?對此,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銀監會融資擔保業務部)有關負責人10日就以上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融資性擔保公司注冊資本不得低于500萬元
這位負責人指出,融資性擔保是指擔保人與銀行業金融機構等債權人約定,當被擔保人不履行對債權人負有的融資性債務時,由擔保人依法承擔合同約定的擔保責任的行為。《辦法》的規范對象主要是公司制融資性擔保機構,即依法設立,經營融資性擔保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制以外的融資性擔保機構參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設立融資性擔保公司應具備哪些條件?這位負責人說,設立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章程,有具備持續出資能力的股東,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注冊資本,有符合任職資格的董事、監事以及高級管理人員與合格的從業人員,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制度,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至于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要求,這位負責人說,根據《辦法》規定,融資性擔保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管部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但不得低于人民幣500萬元。
“《辦法》的制定,立足當前擔保業實際狀況,在資本金準入門檻的設置上,充分考慮我國區域經濟發展差異較大的現狀,授權地方監管部門在500萬元以上,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規定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這位負責人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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