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性擔保公司不得從事吸收存款和發放貸款
融資性擔保公司可以開展哪些業務?《辦法》對融資性擔保公司又規定了哪些禁止行為?這位負責人說,經監管部門批準,融資性擔保公司可經營以下部分或全部融資性擔保業務:貸款擔保、票據承兌擔保、貿易融資擔保、項目融資擔保、信用證擔保、其他融資性擔保業務。
同時,經監管部門批準,融資性擔保公司可兼營以下部分或全部業務:訴訟保全擔保,投標擔保、預付款擔保、工程履約擔保、尾付款如約償付擔保等其他履約擔保業務,與擔保業務有關的融資咨詢、財務顧問等中介服務,以自有資金進行投資,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業務。
此外,融資性擔保公司可為其他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擔保責任提供再擔保和辦理債券發行擔保業務,但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近兩年無違法、違規不良記錄;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其中,從事再擔保業務的融資性擔保公司除需滿足上述規定的條件外,注冊資本應不低于1億元,并連續營業兩年以上。
融資性擔保公司不得從事吸收存款、發放貸款、受托發放貸款、受托投資活動,以及監管部門規定不得從事的其他活動。
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實行部際聯席會議制度
對于融資性擔保業務實行的監管體制,這位負責人說,根據有關文件精神,國務院建立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由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商務部、人民銀行、工商總局、法制辦、銀監會組成,銀監會牽頭。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銀監會,承擔聯席會議日常工作。
聯席會議負責研究制訂促進融資性擔保業務發展的政策措施,擬訂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督管理制度,協調相關部門共同解決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中的重大問題,指導地方政府對融資性擔保業務進行監管和風險處置,辦理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融資性擔保公司實行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屬地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確定的監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轄區融資性擔保機構的準入、退出、日常監管和風險處置,并向部際聯席會議報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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