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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個問題是貸款問題。《擔保法》中規定,農民的承包土地、農民的住房是不能用于抵押的。至于對不對,還可以進一步研究。沒有抵押物就不貸款,并不符合發展農村金融的要求。并不是世界上所有的金融形式都需要抵押物,比如現在積極推行的小額貸款就是如此。現在平均每一筆發放的小額貸款達到8萬塊錢,這是不要抵押物的。關鍵是這里有一個金融體系、金融機構自身怎么轉變觀念、改進工作和服務,更好地為農民服務的問題。
從世界各國成功的經驗來看也可以看到,在農村除了發展商業金融外,還必須大力發展政策性、合作性金融。這些金融都可能和商業金融有不同的規則,并不是沒有抵押物就不貸款。下一步的金融改革還面臨著很大的問題,一方面農村的商業金融怎么能夠承擔起社會責任,更好地給農民提供服務。另外,一定要研究加快發展政策性金融、合作性金融的問題,以形成一個為服務農民的、完整有效的金融體系。
家庭經營怎么能夠提供標準化、商業化、高質量的農產品,很重要的是依靠各種各樣的服務體系。如果農業生產性服務體系得到充分發展,能夠為農民提供良種、采取先進的栽培模式、實行標準化生產,也能夠提供安全的農產品和食品。
2013-02-01 11:05:53
中國國際廣播電臺記者:一號文件中提出要探索建立嚴格的工商企業租賃農戶承包耕地的準入和監管制度,我想問一下為什么要探索建立這種制度?目前有沒有相關的細則出臺?謝謝。
2013-02-01 11:17:25
陳錫文:工商企業進入農業,一方面已經是個基本事實,各地都有。另外一方面理論界、實際工作部門也都有不同的看法。對工商企業投資農業,從事產前、產中和產后服務(如農業生產資料供應服務、耕種、機械化收獲、農產品加工增值等)以及開發農村閑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自己沒有能力開發的自然資源,應當鼓勵和支持。但我們不主張在有限的耕地上工商企業以自己雄厚的資本實力去和弱小的農戶爭奪耕地的經營權。耕地應該更多的讓愿意留在農村從事農業的農戶經營,尤其是大田生產,主要適合于農戶經營。當然,一家一戶不具備資金、技術上等條件、適合企業化經營的種養業,如投資比較大的設施農業、規模化的養殖業,公司去做可能更好,但明確具體的范圍。
坦率地說,有一些企業到農村租賃農民的土地,醉翁之意不在酒,租了地未免認真搞農業,而是在等待著有一天轉變土地的性質搞非農產業。公司企業長時間、大面積租賃農民土地,對于農業發展、農產品供給是不利的。所以,要鼓勵和引導工商企業投資于農業和農村,更不是不允許去,而是要做好引導工作。對違背農民意愿、損害農民土地權益、改變土地所有權、改變土地用途的現象,要加以制止。
一些國家和地區在這一方面已經有了比較成熟的經驗。農業部門現在正在抓緊制定這方面的準入門檻和監管辦法。建立這套制度之后,無論對企業還是對農村的發展,都會有更加積極的意義。
2013-02-01 11:37:35